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11-20)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7〕11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五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切实加强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精神,结合重庆煤矿实际,现将重庆市国有煤矿建设项目(含国有控股)安全专篇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3年8月15日之前开工建设的国有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来有初步设计的,可不再编制安全专篇,但必须立即进行清理,于2007年11月底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目前已竣工的,要补作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安全设施及工程峻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批复,纳入生产矿井管理,否则将不予认定。
    二、2003年8月15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国有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业已竣工的,补作安全设施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批复,纳入生产矿井管理,否则将不予认定。
    三、2003年8月15日之后开工的国有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目前尚未竣工,安全专篇已经审查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专篇未经审查的,必须在2007年11月底前将补作的安全专篇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核准,否则一律责令停止建设。
    四、国有煤矿在向我局报送新建项目安全专篇审查核准时,必须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拟划定矿区范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否则,对其新建项目安全专篇不予核准。
    五、国有煤矿在向我局申请新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否则不予组织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六、国有煤矿新建项目的安全专篇必须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集体会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只作初审,不再组织初步会审。国有煤矿新增能力在90 Kt/a 及以上的改建 、扩建项目,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集体会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业务处室,将派员参与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的集体会审。
    七、其余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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