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督查与纪律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9-3-9)

各党支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与效能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同步提高,保证执法监督机制健康运行,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分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行政执法督查与纪律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督查与纪律监督工作,分局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监督相关工作。各支部、室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督查与纪律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严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职责。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熊  烈、周毓连
    副组长:王春晓、陈  振
    成  员:张兴涛、唐  敏、张我明、胡益洪、黄剑平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家安监总局、重庆煤监局关于监察执法和党风廉政的相关规定,对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过程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2.对各岗位人员的“一岗双责”实施监督。
    3.对分局39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4.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纠正。
    5.对行政执法应当监督的事项实施监督。
    6.每年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支部、室要做到执法督查和纪律监督与监察执法工作同布置、同考核,要认真落实相关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内容
    1.抽查矿井数(执法文书)不低于计划监察矿井数(执法文书)的5%。
    2.对分局已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监督。
    3.对事故结案、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审批、行政许可、复产验收等进行监督。
    (二)方 式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如下:
    1.专案检查:对公民举报、上级交办、局有关处室转办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2.专项检查:对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的检查。
    3.重点抽查:对重点矿井、事故多发矿井、不诚信企业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4.重点复查: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对问题矿井的第二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5.调研考查:定期组织廉政监督员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无记名调查问卷收集监察人员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执法是否粗暴不文明。
    6.动态检查: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了解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7.点查: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和突发的苗头性问题开展点查,及时堵住漏洞。
   (三)依据及处理
    1.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查监察人员在监察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
    4.查分局39种制度的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
    3.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4.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四、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按照实事求是、违规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凡是在行政执法督查中发现存在分局制定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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