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不诚信煤矿企业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9-3-9)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南桐矿业公司、松藻煤电公司、中梁山煤电气公司:
    为强化煤矿安全工作,净化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营造遵章纪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安全生产、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构建渝南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开展对不诚信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工作,现将有 关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诚信煤矿企业的界定
    (一)安全不诚信煤矿企业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界定为“安全不诚信企业”:
    1.事故多发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和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事故的。
    2.瞒报煤矿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
    4.长期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指令的。
    6.拒绝、阻碍监察或监管人员检查的。
    7.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廉政不诚信煤矿企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界定为“廉政不诚信企业”:
    1.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
    2.向监察人员送“红包”、“干股”、美色的。
    3.以技术咨询为名向监察人员“支付”费用的。
    4.肆意毁誉监察人员或用恶毒语言攻击威胁监察人员的。
    5.谣言惑众,严重损坏煤监煤机构形象的。
    6.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它行为。
    二、处置办法
    (一)建立不诚信煤矿企业档案,凡被记录在案的煤矿企业,一律列为监察执法重点对象。
    (二)对不诚信的煤矿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解剖式监察。
    (三)联合地方国土、公安、工商和监管部门,对不诚信的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四)对不诚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当年被列入不诚信的煤矿企业,一律通报批评。
    (六)定期对不诚信的煤矿企业进行“约谈”。
    三、撤消“不诚信煤矿企业”称谓的条件
    (一)凡达到以下条件,撤消“安全不诚信煤矿企业”称谓:
    1.一年内杜绝重伤以上未遂事故,连续两年杜绝死亡事故。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排查并正确处置重大安全隐患。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指令。
    (二)凡达到以下条件,撤消“廉政不诚信企业”称谓:
    1.在三年内或连续五次以上到矿监察执法时,不再发生不廉政行为。
    2.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3.向煤监机构如实报告不廉洁或违纪的有关行为。
    4.认真执行监察监管指令,依法办矿,自觉接受法律制约。
    5.积极维护煤监机构形象。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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